刘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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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时间:2019-07-11 16:52:19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武胜县刘某与李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丈夫李某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社区妇联多次调解均收效甚微,家暴的痛苦已经困扰她4年。2016年7月的一天,刘某再次被李某施暴,造成脸上和背部多处受伤,刘某再也无法忍受,在县妇联的联系帮助下,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

    办理情况:

    武胜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查事发地派出所报案材料、询问申请人住所地的邻居等,逐一核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后,该法院认为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并面临再次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刘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7月27日,该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及通知其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家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申请人可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