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仍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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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仍平等享有土地权益

时间:2019-07-11 16:53:49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许某是一名农村妇女,2004年许某与罗某结婚,随后将户口从娘家迁至罗某所在村组,在该村组分得了承包地。2008年,许某与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不久,许某再婚,但户口仍然在该村。2011年开始,随着农村城镇化区域的扩大,该村土地陆续被征用,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拨付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但自从许某再婚后,该村没有将她纳入分配方案中。2013年开始,村里土地款分配了几次,每次都不给她分。

    2014年,该社被占地20余亩,获得土地补偿款近300万元;不久,社里分配方案就出来了,村民每人分得10000元,但许某未在分配名单上。

    为了分得土地补偿款,许某先后多次找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求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都得不到解决。村小组的组长态度特别强硬,一再强调分配方案是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结婚不到十年就离婚”的妇女不能分配土地补偿款。还说“乡规民约”必须执行。

    办理结果:

    徐某求助无果找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市妇联建议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依据“离婚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政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帮其联系代理律师。律师指出,徐某不仅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也自觉履行了村民义务,参与过村委的换届选举,行使了选举权,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村民小组支付许某全部土地补偿款。

    律师解读: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妇女在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现实中,很多农村基层组织总是以各种形式的“村规民约”侵害或剥夺妇女的土地收益权,不给出嫁女、离婚女分配土地款。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