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家事立国法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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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家事立国法获轻判

时间:2019-07-11 16:56:40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受害人)婚后育有两女。孙某不分场合对刘某实施殴打。最初刘某还希望得到婆家的帮助,但性格暴躁的孙某因一句话不对,就会对人拳打脚踢,连自己的母亲等亲人都不例外,几年后,孙某将他人捅成重伤。二人在2004年协议离婚。令刘某没有想到是,离婚并没有让她摆脱前夫孙某,同时,孙某不仅不给两个年幼女儿抚养费,还强行向刘某索要钱财,如果刘某不给或是多说一句话,孙某就不分场合地对刘某进行殴打。随着时间的推移,孙某向刘某要的钱的越来越多,从几十元上升到几千元,而孙某除了索要钱财,对自己在外欠的赌债,也逼着刘某替他还。2014年2月14日,刘某替孙某偿还债务后,孙某还对其和大女儿进行殴打。刘某认为自己这二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在孙某眼里什么都不是,稍不顺从,等待自己的就将是一场暴打,心灰意冷,便产生了要将孙某杀死的念头。

    2015年5月,孙某向刘某提出为自己购买一辆价值几十万的小车的要求。刘某不同意买。孙某因此又多次殴打刘某,并扬言如果刘某不给钱,就要杀害刘某及两个女儿。刘某心里面慌了,感到无比的恐惧和绝望。刘某找不到解决方法,为了保护女儿的权益,觉得只剩下杀死孙某这一条路。

    2015年9月底,刘某购买了毒药。11月2日下午,孙某一回到家就说要找大女儿孙某某并扬言要打她,让刘某再次感觉很寒心。11月3日,孙某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想起20多年来自己遭受摧残,刘某深感自己生不如死,如果孙某不死,自己迟早也会被孙某活活打死,刘某遂将事前准备的毒药倒入孙某的酒中,孙某饮酒后毒性发作身亡。刘某将孙某的尸体拖入厕所进行肢解后,分多地丢弃。经鉴定,孙某尸块中胃及胃内容物有毒鼠强成分,孙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刘某给女儿留下遗言安排身后事,准备结束自己的生命,在其女儿亲情感召下,放弃自杀,自动归案。

    办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妇联多方为刘某奔走呼吁,委派律师,法律援助;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积极为其联系反家暴专家,出庭质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判决认定了刘某的自首情节、被害人孙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予以认定。《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被告人刘某的杀人动机及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点评:

    在婚姻家庭中,一损俱损,家暴给每一位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伤害。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家暴者被家暴反噬,受害人也因此再付出生命或自由的代价,家中老无所依,幼无亲养,让人扼腕叹息!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遭受家暴时,受害人首先拿起的应该是法律武器而不是屠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不是私法,而是公法,使反对家暴不仅是受害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反对家暴人人有责!即使是共同生活的同居者,也受反家暴法的保护。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反家暴法律知识,就能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将施暴者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保护自己、家人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