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不可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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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成,不可轻生

时间:2019-07-11 16:55:57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张某系武胜的一名女子,因母亲早逝,长期遭受父亲的家暴。渴望得到关爱庇护的她,18岁那年,草率地嫁给了比他长10岁且离过异的王某。没想到王某不但对她拳打脚踢,而且王某及家人还口出恶言辱骂她。她不堪凌辱,在儿子6岁那年起诉离婚。但因为种种原因,法院未能联系到她,遂裁定按撤诉处理。她以为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故意偏袒,不再相信法院。她在再次遭受丈夫的家暴后,选择了喝农药自杀。经及时抢救,有幸活了下来,但是她仍然很痛苦,她想通过重婚坐牢的方式来摆脱家暴。妇联得知情况后,帮其申请法律援助,联系律师代她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判结果】

    通过代理律师和法官一起对夫妻双方悉心劝导,晓以利弊,讲解法律,最后在法院达成调解离婚。她为此重获新生,非常欣慰。

    【四川信和信律师点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夫妻双方就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法院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否可以修复,首先调解和好,不能和好的,若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实施家暴的情况的,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离婚的判决,大可不必轻生。